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新仲裁法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开放包容,将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法治日报社联合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开展了“‘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等22部法律法规。
作品: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河北省书法家协会刻字委员会副主任 王鹏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作品: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作者: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 王焕义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作品:仲裁法第六十三条
作者: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山东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马炳仁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转载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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