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组织线上准备工作?最高法:这不算违法!
案情简要
某甲公司跟某合作社签了海域承包合同,约定合作社承包养殖区,且每年都要缴纳承包金。在合同履行时,双方出现重大分歧,某甲公司觉得某合作社欠缴第二年度承包金,这构成了违约,于是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承包合同,还要求合作社返还案涉海域养殖区以及配套固定设施。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某合作社得腾退并返还案涉海域养殖区。一审判决下达后,某合作社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而后又申请再审。它在再审申请里提出:一审庭审程序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原审所认定的事实缺少证据作为支撑,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涵盖范围等,期望凭借这些来推翻败诉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仔细审查,最终作出了(2026)最高法民申214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某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一方主张
某合作社认为,一审审理程序极为严重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再审时出现的新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实一审的两次庭审,均是由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主持进行的,而承办法官并未到达现场,并且也没有参与庭审的各项关键工作,这直接致使合作社的辩论权利被剥夺,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
除此以外,合作社还觉得原审认定案涉承包关系是基于某乙公司的要求才建立起来的,这一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前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生效判决,无法对没有参与诉讼的合作社产生约束作用。
合作社另外声称,原审判决要求它腾退海域,这一情况超出了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范畴,鉴于某甲公司在起诉的时候,并没有清晰地提出腾退海域的请求,此情形属于判项超限。
另一方主张
某甲公司在答辩时表明,一审庭审展开的程序,并不存在违法情况,它早已依照海域当时呈现的实际状况,把完整的用于养殖的海域交付给了合作社,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承包金每年固定下来为五十八万六千一百一十一元,然而合作社仅缴纳了第一年承包的费用,到期也没有缴纳第二年的费用,这种逾期行为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所以它有正当权利解除和合作社之间所签订合同。
另外,某甲公司还宣称,在一审所提起的起诉状里便已经主张要返还海域以及与之配套的设施等情况,而腾退海域这一行为本就是返还标的物所包含的,原审所作出的判决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问题,因此合作社提出的全部再审理由,均是无法成立的。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由成合议庭审查,针对当事人争议极大的:一审线上庭审合法性问题,作出明确认定。
二审法院调取了一审整个庭审录音录像,查明承办法官借助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系统远程参与线上庭审核心审理环节,前期仅由法官助理开展庭前核对、举证质证等程序性工作。此案件审判组织、庭审流程均合乎法律规定,并未实质剥夺合作社一方的辩论权利。
最高法表明,前诉生效判决已经明确查明,案涉转包事宜是由身为第三人的某乙公司提议并促成的,并且该合作社并未呈上与之相反的证据用以推翻这一事实,而此项事实认定不存在任何不妥之处。最终作出裁定,驳回某合作社提出的再审申请。
来源:最高判例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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