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仲裁员的誓言: 我们崇尚正义,恪守法律,坚持对所有仲裁当事人一律平等;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独立仲裁;我们秉持公心,明察公断,保证裁决公平合理;我们谨遵仲裁规则,充分发挥仲裁优势,保证仲裁活动简便快捷、成本低廉;我们诚实守信,廉洁勤勉,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我们将以严格的纪律、不懈的努力、完善的措施,维护并实现仲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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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                  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
   
出卖人:                                        村民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l
、出卖人在        月以前(或        旬内),向买受人交售    (农副产品)    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
、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3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
        (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
          (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    )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卖(买)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        (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买受人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
    2
、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出卖人送货或出卖人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买受人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        为验收地点。
   
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约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
、货款结算办法
   
出卖人交售的        (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应在    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四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
、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买受人仍然需要的,以及出卖人逾期交货而买受人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出卖人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买受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买受人不再需要的,由出卖人自行处理,并向买受人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2
、出卖人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
    3
、出卖人在交售        (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该批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出卖人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
、出卖人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出卖人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
、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出卖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
、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买受人应代出卖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出卖人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
、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要求预付定金的,出卖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出卖人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三天内做出处理(买卖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出卖人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
、买受人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
、买受人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
、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出卖人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出卖人交货日期得以顺延,买受人并应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
、买受人如向出卖人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
、买受人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
、买受人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买受人应按期向出卖人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出卖人应允许买受人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  合同的通知、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
   
出卖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传真: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
   
买受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传真: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就相关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时,可按照本条款确认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前通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要求,视为对方当事人已收到。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德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有关仲裁费承担的内容执行。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
、仲裁进行期间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规定,各自履行非仲裁部分的责任。在仲裁审理、执行仲裁结果期间,除中止履行、双方有争议或有不能履行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4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均应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联系地址。德阳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一方联系方式变更的,以其在仲裁案件立案时向对方最后确认的联系方式)向当事人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留置、公告、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
   
第九条  其他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买、卖双方商定的日期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买受人:                  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出卖人:                                    村民(章)
开户银行:           
帐号: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订立于___(地点)

日期:2007-11-24 阅读:10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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