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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一、 汽车型号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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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五、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通知、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 出卖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传真: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 买受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传真: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就相关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时,可按照本条款确认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前通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要求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要求,视为对方当事人已收到。
七、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德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有关仲裁费承担的内容执行。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仲裁进行期间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规定,各自履行非仲裁部分的责任。在仲裁审理、执行仲裁结果期间,除中止履行、双方有争议或有不能履行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4、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均应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联系地址。德阳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一方联系方式变更的,以其在仲裁案件立案时向对方最后确认的联系方式)向当事人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留置、公告、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一份(市场留存期一年)。
九、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 出卖人:
买受人姓名(章)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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