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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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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怎样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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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可直接向被除数执行人所在国或港、澳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我国境内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除数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除数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律的规定提交材料。       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限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
| 日期:20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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