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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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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仲裁有哪些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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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审判等多种方式。仲裁之所以能脱颖而出并得到不断发展,是由其自身独具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些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可以自行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争议发生后,可在约定的仲裁机构中自主选择仲裁员或与对协商选择仲裁员,亦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员。        (二)约定案件管辖。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授权,这就决定了仲裁案件的管辖只由当事人各方协商约定,不能由法律强制规定。因此,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不受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境内外任何地方的当事人,不论其签约地、履行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在何处,也不论标的大小,都可以约定任何一个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        (三)公正处理纠纷。公正是任何一种解决纠纷方式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仲裁的公正性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得到保证:         1、仲裁机构的性质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处理案件只对事实、对法律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仲裁机构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取信于民,才能赢得社会信任,否则难以生存和发展。       2、仲裁自身特有的制度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第一,仲裁权与仲裁委员会相分离的制度。对当事人争议事实如何认定,怎样运用法律,作出什么样的裁决,决定权在于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不对仲裁裁决作实质性修改;第二,仲裁员自律制度。公道正派是担任裁员的法定基本条件。仲裁机构通过严格把关,择优聘任仲裁员,为公正裁决纠纷,提供了组织保障。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包括仲裁员不行接受仲裁申请制度;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本案咨询制度;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制度;回避制度等仲裁员自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防止仲裁员先人为主、偏听偏信、感情用事、徇私枉法等情况的发生;第三,仲裁员兼职制度。仲裁裁机构不设专职仲裁员,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之间是聘任与被聘任的兼职关系,没有固定的人事关系。因此,仲裁员一旦有违反《仲裁员守则》、《仲裁员管理办法》行为的,如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等等,仲裁机构因不受人事关系制约,可较顺利地将该仲裁员予以解聘、除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不定期将通过新闻媒公开除名。就仲裁员而言,他们一般都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如因违纪被解聘或除名,对其声誉将产生无可挽回之影响。因此,仲裁仲裁案件,随时都会以“公正廉洁、自重自爱”警醒自己、约束自己。第四,仲裁员约定管辖制度。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由当事人约定管辖,这就排除了地方保护,为仲裁庭公正、及时处理纠纷创造了重要条件。       3、仲裁员的广泛性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民事纠纷类型很多,上当受涉及各行各业,甚至是一些需要特殊的专门知识领域。任何一个人都受其知识结构的限制,不可能事事精通,不可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为此,仲裁机构从各方面遴选专家、权威人土聘为仲裁员,使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由不同的专家处理,从而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公正合理的裁决。       (四)处理案件的高效性。经济生活讲求效率,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都希望能尽快了结。仲裁能好地满足当事人这一愿望。一方面,仲裁实际上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再审再裁也不发生诉讼;另一方面,按普通和序仲裁,时限不超过4个月,按简易程序仲裁,时限不超过75日。       (五)处理案件的不公开性。为了防止泄漏当事人的商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       (六)仲裁费用较低。仲裁机构是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服务的机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确良营业组织,收费以维持正常的工伯开支为度。目前,仲裁委员会国务院公厅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七)主张当事人的合理引见用。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因早请仲裁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的代理费、差旅费、早请财产保全费等,原则上,仲裁庭可以按规定标准予以主张。 |
| 日期:2007-12-18
阅读:83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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