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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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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仲裁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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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仲裁法在总结国内仲裁经验并借国外仲裁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仲裁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仲裁法里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受理。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也不予受理。       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是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     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五是当事人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可以约定公开仲裁或秘密仲裁,也可以约定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2、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独立原则,有利于仲裁排除外来压力和干扰,公正、及时地处理纠纷。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仲裁不仅要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强调对纠纷作出公平的、合理的裁断。 |
| 日期:2007-12-18
阅读:84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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