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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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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基本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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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必定寻求解决的办法。仲裁是解决纠纷、保护合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争议各方自愿将争议,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早期的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国内的民事纠纷。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仲裁制度得到不断完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得承认我国在1994年8月,全国人在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仲裁这一解决国际、国内发经济纷的法律制度。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常的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三是对争议的事项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履行各类合同面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国内各类经济全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涌仲裁。         一是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故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二是依法应当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行政争议,一般是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三、仲裁的基本制度         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载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这是当事人自愿在仲裁中的最根本体现。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意愿的制度。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扩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制度,废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老制度。          四、仲裁的基本原则          我国仲裁法在总结国内仲裁经验并借国外仲裁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仲裁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仲裁法里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受理。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也不予受理。          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是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          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五是当事人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可以约定公开仲裁或秘密仲裁,也可以约定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2、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独立原则,有利于仲裁排除外来压力和干扰,公正、及时地处理纠纷。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仲裁不仅要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强调对纠纷作出公平的、合理的裁断。         五、仲裁有哪些特点         解决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审判等多种方式。仲裁之所以能脱颖而出并得到不断发展,是由其自身独具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些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可以自行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争议发生后,可在约定的仲裁机构中自主选择仲裁员或与对协商选择仲裁员,亦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员。        (二)约定案件管辖。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授权,这就决定了仲裁案件的管辖只由当事人各方协商约定,不能由法律强制规定。因此,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不受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境内外任何地方的当事人,不论其签约地、履行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在何处,也不论标的大小,都可以约定任何一个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        (三)公正处理纠纷。公正是任何一种解决纠纷方式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仲裁的公正性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得到保证:         1、仲裁机构的性质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处理案件只对事实、对法律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仲裁机构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取信于民,才能赢得社会信任,否则难以生存和发展。         2、仲裁自身特有的制度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第一,仲裁权与仲裁委员会相分离的制度。对当事人争议事实如何认定,怎样运用法律,作出什么样的裁决,决定权在于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不对仲裁裁决作实质性修改;第二,仲裁员自律制度。公道正派是担任裁员的法定基本条件。仲裁机构通过严格把关,择优聘任仲裁员,为公正裁决纠纷,提供了组织保障。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包括仲裁员不行接受仲裁申请制度;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本案咨询制度;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制度;回避制度等仲裁员自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防止仲裁员先人为主、偏听偏信、感情用事、徇私枉法等情况的发生;第三,仲裁员兼职制度。仲裁裁机构不设专职仲裁员,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之间是聘任与被聘任的兼职关系,没有固定的人事关系。因此,仲裁员一旦有违反《仲裁员守则》、《仲裁员管理办法》行为的,如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等等,仲裁机构因不受人事关系制约,可较顺利地将该仲裁员予以解聘、除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不定期将通过新闻媒公开除名。就仲裁员而言,他们一般都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如因违纪被解聘或除名,对其声誉将产生无可挽回之影响。因此,仲裁仲裁案件,随时都会以“公正廉洁、自重自爱”警醒自己、约束自己。第四,仲裁员约定管辖制度。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由当事人约定管辖,这就排除了地方保护,为仲裁庭公正、及时处理纠纷创造了重要条件。        3、仲裁员的广泛性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民事纠纷类型很多,上当受涉及各行各业,甚至是一些需要特殊的专门知识领域。任何一个人都受其知识结构的限制,不可能事事精通,不可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为此,仲裁机构从各方面遴选专家、权威人土聘为仲裁员,使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由不同的专家处理,从而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公正合理的裁决。       (四)处理案件的高效性。经济生活讲求效率,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都希望能尽快了结。仲裁能好地满足当事人这一愿望。一方面,仲裁实际上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再审再裁也不发生诉讼;另一方面,按普通和序仲裁,时限不超过4个月,按简易程序仲裁,时限不超过75日。       (五)处理案件的不公开性。为了防止泄漏当事人的商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       (六)仲裁费用较低。仲裁机构是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服务的机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确良营业组织,收费以维持正常的工伯开支为度。目前,仲裁委员会国务院公厅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七)主张当事人的合理引见用。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因早请仲裁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的代理费、差旅费、早请财产保全费等,原则上,仲裁庭可以按规定标准予以主张。       六、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是争议一方的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起仲裁的法律文书,也是另一方当事人答辨和提起反请求的基本依据。仲裁法第二十三条对仲裁申请书的内容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信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甸:(二)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份仲裁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和和尾部三分组成。       (一)首部要写明以下事项:       1、文书名称“仲裁申请书”,应写在上郑正中。       2、申请人的身份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和法定代圾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业;申请书还应写明联系办法。       3、被申请人的身份事项,与申请人的各项相同。       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应依照上述内容分别书写清楚。       (二)正文包括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请求是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的具体事项,也即申请人通过仲裁要达到的目的。写仲裁请求要做到“四要四不要”:一要明确,不要含糊;二要具体,不要笼统;三要合理合法,不要提无理要求;四要求密考虑,不要遗漏。       事实部分主要写明;当事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情况,纠纷发生发展的过程,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不得,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申请人要提供证据对所陈述的事实予以证明。申请人在举证时要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提供证据要提交证据原件或经过仲裁委员会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正文中的第三部分是理由。在事实陈述请楚之后,应概括地分析纠份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以论证仲裁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尾部要依次写明:       1、致送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2、仲裁申请人签名盖章;       3、仲裁申请时间;       4、附项,即列举仲裁申请书中提到的证据明细,并按标号顺序装订在仲裁申请书后。       七、申请仲裁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通常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       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的情况证明文件,通常是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作单位和住所证明文件。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仲裁协议及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的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是仲裁专业分工议及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及其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等其他文字材料、鉴证证明、公证文书等。       3、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明文件。       这类证明文件有二类。一类发生违约或造成经济损失、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及文件。一类是请求的法律、法规文件。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根据案件的性质提供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如质量检验报告、化验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还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提供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提供的证据材料要编号,注明证据表明的事实,证据的来源。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的,还应注明证据材料的原件在何处,复印人加盖印章,注明复印的日期。提供证人证言的,还应指明证人的住所。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证人本事实的关系等。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全。        八、仲裁的基本程序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及时,仲裁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丐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营受理条件的,收到仲裁申请书立即向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附件。       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应在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下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4、规定时间内提交仲裁员选(指)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内提交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选(指)定书。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将依法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认为仲裁有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因回避面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式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 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限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放宽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到庭或者未经仲裁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式中,当事人享有辩论权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出可以搞撤回仲裁申请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世功的,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不是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节器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后,应进行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机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九、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自已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属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源共享格的,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当事为可以从中选择自已认为最值得信赖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是,应参考仲裁员名册的“专业特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由于仲裁员参与仲裁活动的合理费用均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若选择远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员,势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且由于往返费时,势必影响仲裁庭迅速及时地作出裁决。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当事人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仲裁员守则》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以免进入仲裁程序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时效,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依法制定的仲裁规则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有限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仲裁机构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寄发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仲裁委员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十、如何提出仲裁反请求       仲裁法规定的反请求与请求的关系,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和本诉的关系相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是为了使申请人(即被反请求人)的请求受到削弱或全部丧失,并承担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从而积保护自已的权益。反请求是被申请人用以保障其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被除数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在提出仲裁反请求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反请求申请书。仲裁法没有具体规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的时限,但仲裁规则中具体规定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时限。被申请人若超过时限提出反请求,即使该反请求符合所有其他要件,仲裁机构及仲裁仍然有权不予受理。       2、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事项必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其次还必须属于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同时,反请求所根据的基本法律关系必与原仲裁申请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被反请求人必须是本案的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反请求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反请求的具体请求事项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反请求申请书的具体写基本上与仲裁申请书一致。       5、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有权变更仲裁反请求,但是若仲裁庭认为变更请求提出过迟,有可能影响到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当事人提出的变更请求。       6、被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预交仲裁费,若未按规定时间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反请求申请。       仲裁机构受理反请求后,仲裁庭将申请人提起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仲裁反请求合并审理。由于仲裁申请和仲裁反请求是两个独立的仲裁请求,即使合并审理,仲裁庭也将对仲裁申请和仲裁反请求一加加以裁决。       十一、怎样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可直接向被除数执行人所在国或港、澳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我国境内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除数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除数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律的规定提交材料。       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限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十二、如何约定仲裁协议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即争摩尔多瓦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共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和约定仲裁事项,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应该注意写好仲裁条款。       双方拟订仲裁条款,既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的仲裁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上述三项基本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       仲裁条款中,特别要注意写好“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尽管《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但是在实践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在这类问题上达成共识,往往达有成补充协议,从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最终无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也就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就须防患于未然,将仲裁条款订得规范完整。       值得注的是,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机构时,不要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也不要再写已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名称,因为这样极有可能造成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例如,只写“提请仲裁机构解决”,就会因缺少仲裁机构名称而造成不能受理。有的写法虽不会发生歧义,也不影响到响仲裁委员会受理,但当事人仍应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仲裁条款不规范的写法。       仲裁条款中还可约定其它一些事项。如涉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用语、所遵循的法律及仲裁规则、仲裁地点。没有特别约定的,按所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会推荐仲裁条款“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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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12-18
阅读:100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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