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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仲裁委员会章程(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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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仲裁委员会章程(2023年修订)

(2023年11月16日第六届德阳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阳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定名为德阳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德阳市。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四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可设驻会副主任一人,履行主任授权职责。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本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更换三分之一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四个月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届报告。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七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商德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德阳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仲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遇重要事项,主任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

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遇有急需委员会决议的事项,不能及时召开委员会的,可由常务副主任对待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征求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意见后报主任决定。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本会制度建设重要文件和关系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

(四)决定本会副秘书长、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五)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七)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八)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

(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十)决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十一)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会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负责仲裁员违纪调查,决定对违纪仲裁员的处分(除名、解聘除外),对需解聘、除名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专家咨询会,制定专家咨询会办法,为本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本会由仲裁委员会会议依据法定事项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记录、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并按照本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管理各项经费支出;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

(四)联络和协助仲裁员工作;

    (五)本会物资、设备管理;

    (六)各种会议的组织与安排;

    (七)对外的联络、接待及宣传;

    (八)接待当事人来访和投诉;

    (九)调研工作;

    (十)仲裁事宜的咨询和答复;

(十一)组织仲裁员的经验交流和培训;

(十二)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员,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十三)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

(十四)办理本会交办的事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部门,决定编制外人员的聘用。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五条 仲裁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会聘任并公示。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六条 本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权利,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适用本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重大泄密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独立核算,拥有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资助;

    (二)仲裁办案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德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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